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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政監督機關的完備 當急施行政裁判制度
| 題名 | 題名中文: 要求行政監督機關的完備 當急施行政裁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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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11月15日 (1925-11-15) |
| 報導類型 | 報導 |
| 內容描述 | 要求行政監督機關的完備
當急施行政裁判制度
在廿世紀的今日、己經不是行政萬能的時代了、由治者的專斷、而束縛人民的權利自由的這種覇道也都變爲被淘汰的衰運了、故在立憲國的國民、對於「權利自由」的保障上、都倚靠有很多的机關以保護、所以人民不僅是爲生命財產的主体、而且是做一切言行的權利的主体。但是沒有充分的權利自由的民衆的國家、便是不配稱爲文明國、因爲文化發達的國民、一定不甘於奴隸的待遇、而應該急速努力於要求完全的自由、這是不待言的。
然在植民地的人民的「權利自由」、若和內地人民比較起來、眞是有雲泥的差別、對於立法司法的大問題暫且擱下不說、而單對於行政的監督机關的不備一點說來、在我臺的行政發達上、實在有很大的缺陷呀!
現時內地對於行政官廳、所掌的國家事務、有廣大的權限、恐其對人民、難保無違反法令、踰越職權、或害了公益等事、故要使行政官無牽於私情、而得遵法執行:這種行政監督机關的完備、是很切要的。
對於行政官廳的監督、我們且擧二種來說、一種是內發的監督、另一種是外發的監督。內發的監督的机關、就是不待國家以外的人格者的發動、即以同一系統的上級官廳、自己發動、而對於下級官廳施行監督的事。外發的監督机關、就是依國家以外的人格者的發動、而對於行政官廳的不合法或不適當的處分、使其恢復爲適法或適當之處置、即如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提出、而施行監督的事。其他還有大權監督及立法監督司法監督、也都有可監督行政官廳的。然這種種監督機關中、像行政裁判所(即行政訴訟)是最可矯正行政官廳的不法的、上級的行政監督官廳、雖是爲直接之監督、可取消其命令處分、或變更廢止其事項、但恐上級官廳有放棄其職務不爲監督時、就有損害人民的權利、若行政裁判是別個獨立的裁判所、就沒有上述的弊害、故在內地最近對於行政裁判所法、聞愈加考究、將行改正、爲的是要促其完備。現在雖在法制審議會的主查委員會會議中、尚屬審議未了、然而聞其要改正的大綱、就是對於根本要件的權限擴張和設置覆審制的二項、這是爲確保國民的權利起見而考究要施行的。以前對於官廳之違法處分、除法律得許出訴之外、尚有許多的制限、故要確保國民的權利、尚多有遺憾之點、然這回聞將盡撤廢其制限、即以不論何官廳之違法處分、得全部附與行政裁判、使權限更擴張、這是務期行政官廳、使其合法運用、完全其職務、以增進民衆的幸福爲目的、又如設置一審制、恐有誤謬的判决、故要改爲覆審制、以除去其缺陷、這樣看來、在日本國內除了植民地住民以外、若有受官廳的違法處分被侵害權利時、可得訴之於這行政裁判所以圖救濟、恢復其合法的處置、是本於立憲制度的善政、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設置這制度、可說是要伸張人民的「權利自由」和增進人民的幸福咧。
然而在現時臺灣僅有行政訴願之施行、而沒有行政訴訟、倘若假定臺灣總督的處分有不當的時、仍向總督府訴願、不過是促其反省而己、其効果是很薄的、將來行政裁判所法倘果能施行於臺灣、若臺灣總督假定有做出違法處分侵害人民的權利之時、(像前年禁止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之政治結社和臺北靑年會非政治結社的例)就可依這機關而行救濟、故於臺灣旣然一面有施行治安警察法、以豫防减殺一般公安秩序的危害爲目的、而他面更當急速施行行政裁判所法、以確保人民的權利、纔可說是無弊的施設、故在這時候得容納我們民衆的一致的希望。快施行這行政裁判法於臺灣、一來可以確保人民的權利、二來可以增進官吏的品位、這不僅是臺民的大幸、而在日本國家的前途也是有赫赫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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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3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民報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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