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蔗作協會規約
| 題名 | 題名中文: 蔗作協會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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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11月15日 (1925-11-15) |
| 報導類型 | 報導 |
| 內容描述 | 這番惹起大問題的二林蔗作協會(蔗作組合)是全臺唯一的蔗農團体、頗有可作參考之處故將其規約登在下面:
蔗作協會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欲圖蔗作之改良使其發達並保持會員共同利益爲目的
第二條 本會稱爲蔗作協會
第三條 本會以林本源製糖會社原料採收區域爲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事務所設在
第五條 本會以林本源製糖會社區域內之蔗作者組織之
第二章 會員之加入及脫退
第六條 居住本會區域之蔗作者任意可得加入本會若届出加入之時主幹要將其住所氏名登錄於末尾使其捺印爲証
第七條 會員癈止蔗作或轉居及其他之事故失會員資格欲脫退路要將其事由届出於本會
第三章 本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會員出席於總會有議决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要遵守規約及總會代議員會役員會之决議且有負擔經費之義務
但經費負擔額於代議員會决定之
第十條 會員不論何時可得請求閱覽本會所備各種之帳簿
第四章 役員及事務員
第十一條 本會置左記之役員
一、幹 事 五 名
二、監 事 三 名
三、代議員 三十名
四、書務主任 一 名
五、顧 問 若干名
第十二條 幹事中互選一名爲主幹主幹有事故時幹事互選一名代理之業務執行者而主幹代表本會總理一切之業務代議員議决幹事提出各種之事項並應幹事業務上之諮問監事爲監查本會之業務
事務主任受幹事之指揮掌理業務
顧問應幹事之諮問並指導本會之經營法
第十三條 役員由總會選擧之
第十四條 役員之任期爲二個年但再選無妨補缺之役員繼承前任者之任期
第十五條 役員皆爲名譽職 依代議員之决議可得給與報酬或執務上之實費
第十六條 本會有必要時經代議員會之議决可得置有給之書記
第十七條 會議分作總會代議員會役員會之三種總會是以會員及役員代議員會是以代議員役員會是以役員全体組織之凡會議之議長以主幹允之主幹有事故時幹事中互撰一名代理
第十八條 總會每年一回以六月或十月開之報告本會之業務並恊議諸般之事項但有必要之時可得開臨時總會
代議員會依必要時開之
凡會議須要總數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之
凡會議之召集主幹要五日前通知會議之時日及塲所但緊急之時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凡决議要出席者過半數决之可否同數之時任議長决之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六月一日翌年五月三十一日爲止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由會費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收支倘有不足或剩餘之時可由代議員會處理之
第七章 業務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執行左記之業務
一、代表會員向製糖會社協定蔗作獎勵所關諸事
一、代表會員向製糖會社恊定採收之時機及方法
一、代表會員向製糖會社恊定買收價格
一、代表會員在製糖會社秤量塲監督秤量甘蔗
一、代表會員與製糖會社協議金錢上之融通
一、前項以外本協會居在作蔗者與製糖會社之中調和双方之利益以期協力提携促進糖業之發展
第二十四條 關于業務之實行細目及其施行方法役員會决定之
第八章 恊會之解散及併合
第二十五條 本恊會有左記之條件可得解散
一、在總會決議解散
一、在總會决議與他會合併之時
第二十六條 關于第二十五條之决議要經總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議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解散之時幹事爲淸算人須於壹箇月內淸算書經代議員會議决財產之處分方法
第九章 違約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會員若有違背第九條之時處以相當之過怠金
第二十九條 業務執行上如違背總會之决議或有違背協會之目的處以相當之過怠金
第三十條 過怠處分須經役員會之决議定之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以外另定業務執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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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12-13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民報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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