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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獨立事件的公判
| 題名 | 題名中文: 臺灣獨立事件的公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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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昭和2年05月08日 (1927-05-08) |
| 報導類型 | 報導 |
| 內容描述 | 臺灣獨立事件的公判
因臺灣受三重壓迫故倡獨立但被告盡皆否認之
去年來在豫審中的所謂臺灣獨立事件、己于四月廿一日午前十時在臺北地方法院公判了。被告羅東郡羅東街吳麗水(二三)同藍煥呈(二四)羅東郡冬山庄李振芳(二四)三人、都是錚々的臺灣靑年。在獄中經過了九個多月、而是日出廷之時他們元氣仍然充足、只有李君面色蒼白、表示獄中人的特色以外、其他二君面色却很有血氣。記者前日傍聽民事裁判之時、聽見官判呌被告是御(オ)前(マヘ)樣(サン)、而今日聽着官判呌被告是御(オ)前(マヘ)、才知道民刑事官判的原被告呌法不同。不知道這個差別呌法的法理根據在那裡呢?
判官對吳說「你說起初的中臺同志會的目的、是要謀中日親善。我想你們並不是謀中日親善、是謀中臺親善、對不對呢?」照這句話、就知道判官不曉得中臺親善就是中日親善的意思。判官又說:你們對警官所說「因爲臺灣自被日本占領了後經濟上政治上民族上、受盡三重的壓迫。因爲要脫離這些帝國主義的臺灣統治的痛苦、所以企圖臺灣獨立的運動、其獨立運動的方法是:
第一、對島內實行階級爭鬪
第二、引導中國革命勢力入來臺灣活動
第三、倣俄國共產黨的組織和方法實行獨立運動
這些話是實的嗎?」而吳君否認之。判官冷笑說警官豈有乱造口供之理。結局對三人的事實審問、是不得要領的。並沒有這個中臺同志會是他們三人主動的之証據。他們說這會起初的宗旨、在謀中日親善。促進中臺文化的接近、因爲這宗旨是好的、所以加入。至於後來變更宗旨、爲企圖臺灣獨立、那時候我們就退會了云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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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5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民報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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