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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獨立案續開公判 檢察官求刑三年

題名
題名中文:
臺灣獨立案續開公判 檢察官求刑三年
時間類別
發行日期:
昭和2年05月15日 (1927-05-15)

報導類型
報導
內容描述
臺灣獨立案續開公判   檢察官求刑三年 臺灣獨立事件即中臺同志會的治安維持法違反事件、旣於四月廿一日在臺北地方法院開第一回的公判後、四月二十八日繼續開廷、有檢事的論告求刑及辯護人的辯論。因爲事件是頗震動世人的耳目、又是臺灣治安維持法違反頭一回的公判、所以傍聽也非常的多。 於午前十一時開始、有水裁判長與花城小野兩判官合議、初由桝見檢察官略述左記的論告及求刑。 『當本件搜查之初爲同胞的一人、是希望爲一種的兒戱事、但是不幸事實的証據却很確然、究竟其進行己到那邊是個很要注意的。被告的犯罪地是在中國、而其同志全部是學生與敎師、或者說本件是單純的學生的討論會、但是所押收的証據是很可怕的。幸得發生地是在中國不是直接在臺灣所以稱可安心。 試觀中國的思想界是非常的混乱、不得以都會的程度爲標凖、本職亦曾久在中國、對地方朴實的農民是很有同情、有識者應該要講究方法去指導才是。但是中臺同志會的主旨果合於情理嗎?况且被告等是由父兄供給學資求學的熱血的靑年、倘若失錯一步就甚危險的、所以是要警戒其將來。至於証據是極明瞭、又且如藍煥呈在警察調查的時候、極有志士仁人的態度、甚至有死的覺悟、本職見此甚爲駭怕、想若有好機會當要懇々說服才是。 至於罪的量定、幸得是發見很早、未及影響過大、對此点可得酌量、故對被告等各求刑懲役三個年』。 又對吳麗水藍煥呈兩名的旅券規則違反、各要罰金二十圓。 永山辯護士的辯論要旨 本件是關係思想的問題、所以要酌量周圍的事件才是。如檢察官所說的中國的思想是很混沌、又且受外國的壓迫所以一切的戰爭、沒有實力彈丸而以口頭的宣傳解决、爲此英國過去的基礎也崩壞了。 就中可嘆的對日感情的不好、在上海南京各地最多奇異思想的人雜在其間、靑年學生動不動就受其影響、在如此的地方被告等受種々的煽動宣傳是極容易的。抱排日思想的中國人以臺灣學生爲同志、要把握排日的材料而親近臺灣學生、這是極當然的事。對此被動的靑年學生應該是要以温情對待、故此檢事的求刑未免過酷、裁判長當以諄々的諭示使他們能的回心才是。 至於旅券的問題在臺灣的人是最抱不平的、由日本往中國的時是不能給照、這是制度的缺陷、當然是不能罰金的、故此對旅券的問題也當判作無罪才是。 安保辯護士的辯論要旨 先就結論而言、本件不該當於治安維持法、又不當旅券規則的違反、故此双方盡要判爲無罪。 治安維持法的第一條是規定要處罰變革國体及否認私有財產制度爲目的的。在此最要注意的是不可將國体與政体混同、但是臺灣的警察都是將這觀念混同、所以斷本件爲治安維持法的違反。日本的國体雖是萬世一系的君主國、但是政体是指政治的樣式、變改政治的樣式是不該當治安維持法第一條所規定的。 然而在警察却没有發見事件是在於何處發生、只據家宅搜查所發見的宣傳單、在宣傳單所言的是朝憲紊乱的言辞、不過是要改政府——政治的樣式——並不是要改變國体的。在被告不過是要發布朝憲紊乱的宣傳單而己。故若要罰或者以朝憲紊乱與出版法違反較爲合理、但是這也是在事前就被檢擧了、並沒有成立罪的。 若以中臺同志會爲要變革國体、此是未免太過邪推、被告在南京的中臺同志會是與同民族的中國人組織的、被告是說以圖中日親善爲宗旨的、不過是一個學生的懇談會而己。在會則上雖有言及政治的經濟的自由平等、這個與變改國体有何干係呢? 試讀宣傳單完全是對臺灣政治的不平、言論其他的不自由憤慨、而在中國方面是痛罵日本的帝國主義而己、並沒有違反治安維持法是極明瞭的。故此我斷本件的中臺同志會設立的當初全然沒有改革國体的宗旨、而後來也沒有變改國体的証據。 至於旅券的問題爲司法官的檢事、即刻變爲立法官說話了、在何處有由日本往中國要旅券的規則嗎?斷不可將法律放任的行爲誤作違法的行爲才是了。云々。 由裁判長宣告五月五日判决言渡、於零時二十分閉廷。
刊別
週刊
報刊名稱
臺灣民報
版次
5-7
出版
發行者:
臺灣民報社-林呈祿

發行地
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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