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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爭議的團体化
| 題名 | 題名中文: 農民爭議的團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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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昭和2年01月30日 (1927-01-30) |
| 報導類型 | 報導 |
| 內容描述 | 雜 錄
農民爭議的團体化 S M生
一、個人的交涉的不利
近年農村小作爭議的傾向、由個人的漸進於集團的、更進步的就如工塲勞働者對抗資本家一樣、利用團体的組合交涉了。
1個人的交涉不算爭議
在農村小作爭議的個人的交涉、不過是一個地主與一個小作人的協定而已、所協定的條件的影響是只限定在個人間而已。元來地主與小作人的關係、因爲向來的傳統的差別觀念很深、地主和小作人宛如主從的關係、小作人對地主是站在弱者的地位、又兼之近來人口的增多、小作人的競爭很激烈。所以小作人對地主的個人交涉的勢力是很微弱、不足以對抗的地位牽制、故此、小作人對地主的單獨的個人交涉、不是以爭議的形式、只是以情義的嘆願的形式而已、所以個人的交涉在本質上是不是算爲小作爭議的。
2個人的交涉的弱點
元來地主與小作人間的土地貸借的關係、在現行的民法上却是對等的一個人格、所以在兩者間當然是要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的。雖然在法律思想發達的農民間、因爲與地主的經濟的差異、就也不得不站在不利的地位的不尠、何况在臺灣的慣例上、沒有根據於法律的明文、只僅以口頭契約的、這是更使小作人站在不利地位了。法理上雖是双務的契約、但是在實際上的契約却是任凴地主的一方行爲的片務的契約、對方的小作人只有負担義務、對地主完全沒有主張契約上的權利。因爲在臺灣的慣例上、於每年的中秋節前、任凴地主的方便、可以起佃另贌他人、或因所有權的移轉、也可得要求返地、在事實的權利是在地主、所以小作人爲着小作權的不安、對地主也就不敢强硬主張、這就是小作人的弱点、倘若一個小作人交涉的條件不合地主之意、地主便將土地贌給他人、因爲小作競爭者很多、所以個人的交涉是很不利的。
二、團体的交涉的利益
因爲個人的交涉在小作人很不利。交涉的効果很稀薄、所以小作人就由個人的進入團体的交涉、於是乎、就形成小作爭議的形式出來了。
1連合的交涉
聯合的交涉是指小作人的一時的團体、先協定交涉的條件聯合向地主提起交涉的。這個有的是自當初就成立的、但是多數是因爲個々的交涉無劾、然後小作人連合協定進行的。這是利用團体的威力、所以雖是無力的小作人的結合、地主却懼怕小作人同盟不作、終致耕地抛荒、所以就屈服承認條件的不尠。至於交涉的方法、或者是選派代表、或者是委托地方的有力者、所以生出種々的失敗的又是不尠。例如選派代表的時候、往々代表者被買收、或作犧牲的。又委托有力者又恐不得通達交涉的意思、所以就生出組織一時的組合、或是以旣成的組合爲背景開始交涉的爲有利了。在組合成立後的對抗手段、有庄税滯納同盟、學校兒童的同盟罷校、小作料保管同盟、耕地不作同盟的方法、這在臺灣還是很少、但是在日本內地、採這方法成功皆很多了。
2組合契約
小作人的團体的交涉中、還有一種組合契約的樣式、就是小作人的結團、以團体的組合的名義與地主契約小作的條件的。本來是各個人要與地主契約、但是個人的時候、不利之點很多、所以用組合的名義去契約、而事實上却是各組合員做直接的小作人的。組合成立的動機、大略是因爲着要减少小作契約實行的困難、強固小作料納入的連帶責任、防止因耕地狹小發生同志間的耕地爭奪、保持耕作權和生活的安定。
組合契約之中、看其成立的原因如何、可以分作共存的組合契約和對抗的組合契約的二種。
共存的組合契約是照其名稱所表示、以小作人間的互相扶助救濟爲主旨、實行耕地分配、防止土地爭奪等、如前所述的。還有一種對抗的組合契約、是小作人當小作爭議之際、以組合的名義把握有利的小作條件直接與地主對抗交涉的。恰如在工業勞働者的團体交涉權一樣的。這在現在的日本農村中的一個最可注目的現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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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13-14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民報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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