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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蕉生產和販賣問題

題名
題名中文:
芭蕉生產和販賣問題
時間類別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7月12日 (1925-07-12)

報導類型
報導
內容描述
芭蕉生產和販賣問題 一 芭蕉旣然是臺灣產物的大宗、對其生產當然是要獎勵的、不但是只知獎勵生產、而對於販路和取賣方法、也要十分研究、保護生產者的利益才行。若是沒有推廣販路、或是不注意於販賣方法、一任暴利的商人壠斷搾取、而置生產者於不利的地位、那麼雖是極力獎勵生產也難得成功了。臺灣芭蕉現在唯一的販路、不過是日本內地而已。然這不過是不自然的局限、以外在世界市塲上還有很大的販路呢。譬如最隣近的中國各地豈也不是一大販路嗎?最近有林階堂陳反諸氏倡設海南公司、推廣販路於中國方面、深望早日成功、可免被一部分的壠斷、生產者的利益也自不尠了。因爲從來臺灣芭蕉只僅賣出日本內地、又且販賣的制度不好、對於市塲壠斷、致使生產者站在最不利益的地位。試看現在的販賣制度、自生產者至消費著之間、經路迂遠、即「生產者──市塲──仲買人──同業組合(以生產者和仲買人共同組織)──靑果會社──荷受組合(在日本即消費地)──市塲──仲買人──小賣人—消費者」。如此複雜、自生產者至消費者之間、經過七八關門、一次經過一次就要增加費用和中間者的利益、所以雖是由生產者以低廉的價格賣出的芭蕉、至於消費者手裡、已經就非常的高價了。所以這樣的中間經手者在於經濟手段上、全然是沒有必要而且有害的。但是這個制度的弊害、是袒護一方的當局者要負責任的。前日員林方面的生產者、要除此弊、奮起主張自由販賣、然當局竟出州令禁止、使生產者吞聲飲淚、而今霧峯方面又起風潮、足見這制度的積弊極了。 二 試檢販賣制度中的隱弊、第一就是同業組合、以利害相反的生產者和仲買人强制共同組織組合、那能够以同一的步調來均分利益呢?而且組合的役員大多數是仲買人、所以生產者在這頭一關就已經站在很不利益的地位了。第二就是靑果會社、對於生產者、全無利益而且有害、不但販賣上的贅物、並且介在中間不勞而得、所被搾取的也是生產者的膏血(這問題在本報第三卷第五號有詳論請讀者參照)。第三的就是在日本的荷受組合、全國的組合員不過七八十人、而芭蕉的賣價全部在這個組合决定、沒有自由競爭、所以價格評定的不公平、生產者的不利益是不消說的了。 因爲在生產者問久受種々的搾取和脅威、所以這回在霧峯所發生的芭蕉問題、完全是出自這個原因、在日本的荷受組合要得暴利、定出不正當的低廉的購買價格、致使在臺灣的仲買人利薄、所以仲買人對於生產者。也就再以低廉的市價買收。聽說如最近的市價每百斤不過十錢、因此生產者和仲買人間生出枝節。現在積在市塲的芭蕉數百籠、還是未得適當的處置。如此、生產者所生產的芭蕉、因爲販賣制度的束縛、不得不苦受搾取、又像這回雖是仲買人同盟不買、又沒有自由可以販出生產品。若果長此以往、則不但生產者不利、於全島的產業上、也難無一大影響了。不但爲生產者的利益計、爲產業發展上當然也要根本的解決才是。 三 現在的販賣制度、已經是不法至極、其救濟方法在現制度下。 第一要將現在的同業組合中的生產者和仲買人分離、另外各設組合、以對等的資格解决兩者間一切的問題。 第二對在日本的荷受組合的壠斷、要求當局提出交涉、取締不法的暴利、並定標準價格、免使生產者被置於爼上。 第三若是在現制度上有發生紛糾的、要另外組織販賣機關、救濟生產者的損失。 第四是最根本的解决法、將現在的市塲規則改正、使生產者有自由販賣的權利、組織同業組合、設販賣機關於各消費地、免使種々中間商人的壠斷和搾取。 以上所擧數件不過是很簡單、但是當局者應該要考究相當的方法、保護生產者的利益、使產業能够順調發達。
刊別
週刊
報刊名稱
臺灣民報
版次
3
出版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林呈祿

發行地
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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