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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問沒收廣告旗及民報之理由
| 題名 | 題名中文: 質問沒收廣告旗及民報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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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7月12日 (1925-07-12) |
| 報導類型 | 報導 |
| 內容描述 | 質問沒收廣告旗及民報之理由
於六月十七日乘各處人士到觀展覽會之機、本報販賣部插廣告用之旗於五處、欲大販資、誰知州當局出將五枝旗沒收、又有本町派出所寺西巡查對經過派出所之民報販賣者、把所持之民報百九十五册全部收去、其擧動洵屬奇怪、適記者遇見詰問之、僅以受上官之命爲答、收旗己不合理、奪去民報則大有妨害營業、非可輕輕看過、故由王敏川施至善二氏至南署詰問其理由、而署長不在、次席答謂收旗之事須待署長親答、而押收民報之事、刻下以電話詢問署長、已知並無命令押收、惟曾命有妨害交通者可制止之、有此錯誤則屬命令不徹底也、對於貴社之妨害曷勝抱歉幸祈原諒、次席語甚委婉且極明理、故隨命該巡查取民報至。親檢册數交還、復遇署長至亦同樣叙起誤收民報之過失、請爲海涵、次由王氏質問沒收廣告旗之理由、署長謂『此事固不能詳答、惟以法爲根據、認定有沒收之必要、故爲之』曰『此言誠令人難以了解、雖行政處分固屬法所付與之權限、但於自由裁量之際能保必無不當乎、今廣告旗文字、無一字之不穩、亦無妨害交通之可虞、若以廣告旗不可插則决無此理、况如賣藥廣告寫「親露丸」之旗、一處插有六七枝、並無加以干涉、何獨對民報有過酷之處置乎』署長曰如寫「臺人須讀民報」此文字亦不甚妥、豈非僅臺人始可讀民報乎、又似限於誘讀民報、視其餘雜誌爲不足讀也、曰、吾儕決無存此淺隘之見、且亦確信當無此誤解、不過因廣告之便宜而寫、非有他意、非謂內地人不宜讀、且亦非謂不宜讀他種之雜誌、廣告文字貴以簡明、他種雜誌遇廣告之時、亦必如是焉、要之、當局之押收此旗、實不能使人心服、抱如是淺量之態度、可謂有缺公平普遍之思想、予等不得不表抱憾之意、此後宜愼重考慮』署長莞爾答曰君等之希望甚恭聽之、其後往訪本間警務部長、同上質問之、部長所答大略同於署長、惟警務部長再言『此次之押收旗、關於民報之歷史及其他事實、視有可虞、而始有處置之、如民報由來論調有失於偏見、洵可抱憾、政府之施設豈無一可值頌美、而筆者偏攻其惡、故至今歷史誠不能令人無抱疑惑也』。曰、言民報論調之偏者、其觀察定必有誤、若政府有善施設者固不吝報道及表述、至於因宣民意致多刺激爲政者爲其他雜誌新聞所不及、亦屬事實、而不可視此爲偏見也、觀內地之言論界刺激大臣、吐露政見、以促其政治改善、不爲稀罕、此固當然之事也、部長亦曰堂堂政論亦何妨哉、但碍有破壞內臺人融和之事耳、曰不幸有不能融和、其責任當歸於何人、誠有議論之餘地、而民報者屬表現民意之機關、雖受誤解、信有氷釋之一日、願當局大其胸懷、無抱猜忌之見、至於此次對旗之押收、實乏公平之態度也』二氏並告以警官收報不法之事、因告辞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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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5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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