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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是「全靈的」之愛
| 題名 | 題名中文: 貞操、是「全靈的」之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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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7月12日 (1925-07-12) |
| 報導類型 | 藝文 |
| 內容描述 | 學 藝
貞操、是「全靈的」之愛 安部磯雄 著;張我軍 譯
一
從社會全体著想、貞操這件事、豈不是僅限於盟結着夫婦關係之間的拘束嗎?所以我想、若夫或婦死了的時候、被遺下的一方、已是從所謂貞操這個約束解放出來的、所以再婚是那人的自由意志、而是不得由社會三言二語來非難的。就是歷來、男子的再婚、也被認爲普通的事、而不稍怪之。伹對於婦人却很嚴格、儘量地要求其過獨身的生涯、可是我不願那樣狹窄去解釋貞操。尤其是對於區別男女的標凖的想法、完全要反對的。允許男子自由的事情、可不是當然也要允許婦人自由嗎?
然而夫婦間的問題。不單是夫與妻的問題、在多半的時候、他們所生下來的小孩們、也要跑到問題中去。有小孩的婦人若再婚、小孩就不得不托别人管顧了。如此、於小孩是可憐、所以情願孤獨過一生──抱這種意見的婦人也算多、可是這不能說是那人的貞操觀念强的、嚴密地說、是爲小孩而犧牲的、結局是對於小孩的美德。固然、那是美好的事、所以不得不尊敬。然若兩親或親戚允許要看顧小孩、自己又能安々允々地交託、而且如果有再婚的意志、那末最好是自由地去再婚。那時已不是貞操的問題、而是要怎樣打算自己的幸福、 或小孩的幸福的問題了。現今對於貞操、如果把持着新的見解的人、或許沒有不以爲再婚决不是破壞貞操的了。
二
我在這兒要提倡貞操的嚴守者、是就夫婦生活的。如果結着夫婦關係、無論怎樣嚴格地保守貞操、也决不會有過於嚴格的。雖然、欲論此事之前、那里還有一個問題。那是離婚一事。
在基督敎、除了姦通之外、絕對禁止着離婚。可是我以爲就是對於這、亦非退一步想不可。何故?因爲未必一切結婚都始終於幸福啦。倘若不幸終于失敗、那末惟有離婚而已。那又不必在双方合意之下。這雖然也許聽了有些過激、而也許會招誤會、不過若說出理由來、任誰也不得不首肯罷。元來、結婚旣然以戀愛爲根柢、若一方不高興、那就當然是「終焉」了。其實世上、雖在那種關係、尚且因其對於周圍的忌怕、繼續着止於表面的夫婦生活!這樣的人實在不少。尤其是在西洋、雖在別居生活、還很多被稱做╳╳夫人的女性。這種塲合、要如何才好呢?這因爲牽連到道德問題、經濟問題、法律問題、所以是非常之難事、可是我在「思想的」是承認離婚的。
我已經承認離婚、現在連離婚也承認了。所以讓了一步、又讓了一步者、是因爲雖然到這步、也終於還有不能讓的一步、無非是要把他高調的。即是在夫婦間的貞操的嚴守。在法律上也被承認、而且在一家同棲着的男女、在這中間和別的異性關係、這眞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了。倘若連這也承認、那末、人間的美德之一的貞操、將永遠地自我們的人生消影了。再婚和離婚都被容認的世上、夫婦的貞操的純潔如何會被破壞呢?
在現在日本的家庭、男子破了貞操而坦然自若着、伹是旣然甘破、當以離婚爲先。貞操、是完全的愛的「全靈的」之象徵、因爲沒有貞操、已等於沒有完全的愛啦。不消說、如離婚的法律上的手續、非弄爲更簡便不可。一面在心裏己離婚、一面因手續之煩難、致過着止於表面的夫婦生活的人們很多、因此、不廉無恥的姦通事件也就繁多了。從來是以保護婦人的意思、把離婚的手續作成難題、可是今日、從婦人方面要求離婚的漸多了、所以不可如此嚴密。然而對於貞操嚴守要更嚴格地、而社會的輿論不消說、如法律上的制裁、要嚴重到差不多過於嚴重才好。在這點嚴重了、那末在我所說的再婚離婚的自由這件事。我所想的眞的意思、纔會生出來。
譯者附言:再婚、離婚的人、是極悲苦可憐的人。失了偶的人再婚、失了愛的人離婚、倘本人有這種意志、是不容第二者去呪罵他攻擊他的、因爲這是這一班可憐的人的唯一的生路啦。不過在未解除夫婦關係之前、要絕對保守貞操、這是我所共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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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12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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