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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現的臺政革新會 舊文協派的大同團結
| 題名 | 題名中文: 新出現的臺政革新會 舊文協派的大同團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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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昭和2年05月22日 (1927-05-22) |
| 報導類型 | 報導 |
| 內容描述 | 新出現的臺政革新會
舊文協派的大同團結
數月前林獻堂氏等所計劃的臺灣○○會的政治結社、因被當局阻止、以致不能成立。同人等百折不撓、再爲籌劃一個解放恊會的政治結社、己於去五月八日開磋商會於臺中東華名產會社內、全島各地赴會的同志有四十六名、實出意料外的盛况。對於在霧峯經過數次的磋商之草案、逐條討論——約六時間久——其結果以十八票對十九票之差、將解放恊會之名改做臺政革新會。又削除綱領一條、加添政策四條、將會則改作委員制、又不置委員長或首席委員、採用常務委員合議制。同時募集發起人共得林獻堂氏外五十四名、又推擧發會式籌備委員三十餘名、己定五月廿九日在臺中擧行發會式。聞此會己於去十日正式提出政治結社届於臺北警察署了。這是在臺灣頭一個的有組織有系統的政黨、吾人當豫祝其成功。玆將是日出席人員及其綱領、政策並章程列下。
林獻堂、林階堂、蔡培火、簡來成、吳泗滄、林佛樹、林世昌、楊賓溪、楊賓岳、李兆偉、林伯庭、謝春木、黃淸江、楊連樹、黃又安、蔡少庭、林麗明、楊振福、黃朝琴、吳雅水、鄭石爲、陳宗惠、王甘棠、王鍾麟、吳淸波、蔣渭水、黃運元、莊瑞性、彭華英、葉榮鐘、鄭松筠、邱德金、廖進平、黄川、蔡平、黃三聘、陳玉、陳逢源。
臺政革新會
綱領
一、期實現臺灣人全體之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解放
政策
一、要求民本政治之確立
二、期實現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之自由要求即時許可臺灣人在島內發行新聞雜誌三、要求州市街庄自治機關之民選及付與議决權其選擧法須採普通選擧制
四、要求保甲制度之撤廢
五、要求學制之改革
甲、實施義務敎育
乙、公學校敎授用語日臺語並用
丙、公學校須以漢文爲必須科
丁、內臺人敎育機會均等
六、要求節約政費輕减税率
七、擁護生產者之利益廢除一切居中取利機關
八、改革專賣制度
九、改革農會及水利組合
十、援助農民組合勞働組合及工商業團體之發達
十一、確認男女平等之原則援助女權運動禁止人身買賣
十二、要求司法制度之改善及倍審制度之實施
十三、要求實施行政裁判所
十四、要求渡華旅券制度之撤廢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稱爲臺政革新會置本部於臺北凡有會員拾五名以上之適當地點得設支部伹要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承認
第二條 本會之目的在實現本會綱領政策决議宣言
第三條 本會由賛同本會綱領之同志組織之欲入會者須由本會會員二名以上介紹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承認
第四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全島會員大會
第二章 中央機關
第五條 本會之中央機關如左
一、全島會員大會二、中央委員會。三、中央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全島會員大會爲本會最高决議機關常會每年開一次但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爲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宜召集臨時會槪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其場所及期日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全島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修攺章程。
二、議决各種决議案。
三、接納中央委員會之報告。
四、監查本會財政。
第七條 中央委員會爲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支部常務委員組織之常會每六個月開一次但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或中央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宜召集臨時會槪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其期日及場所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定之
中央委員會之權限如左
一、執行全島會員大會之决議。
二、决定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三、統理本會財政。
四、組織中央各部。
五、指揮支部執行會務
第八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由各支部常務委員一名組織之對中央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務常會每二個月開一次但常務委員三分之一認爲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第九條 本部由中央委員會之决議得聘顧問若干名
第十條 本支部各機關委員任期各爲一個年但不妨再選重任
第十一條 各種會議以出席人數多數决議之
第三章 支部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之支部機關如左
一、支部會員大會。二、支部委員會。三、支部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支部會員大會爲支部大會爲支部最高决議機關常會每年開一次伹支部委員會認爲必要或支部會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得召集臨時會槪由支部委員會召集其期日及場所由支部委員會定之
支部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出支部委員。
二、議决支部各種决議案
三、接納支部委員會之報告。
四、監查支部財政
第十四條 支部委員會爲支部最高執行機關由支部會員每五名選出支部委員一名組織之常會每三個月開一次伹支部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或支部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得召臨時會槪由支部常務委員會召集其期日及場所由支部常務委員會定之支部委員會之權限如左
一、執行支部會員大會之决議。
二、承本部之指揮執行會務
三、决定支部內臨時發生事件之對策。
四、管理支部財政。
五、組織支部各部。
六、募集會員。七、代本部徵收會費
第十五條 支部常務委員會由支部委員每三名互選常務委員一名組織之對支部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務常會每一個月開一次伹常務委員三分之一要求時宜召集臨時會支部常務委員互選中央常務委員一名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會費其他收入充之
第十七條 會員須納會費年額六圓伹有不得己事情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承認得免除之會費滯納一個年者則除名之
第十八條 本部及支部之財政皆屬中央委員會支配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九條 會員須恪守本會之綱領及章程服從本會之决議對於會內各種問題各得自由討論伹一旦决議後須一致進行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汚辱本會體面或違背前條之章程者須受中央委員會處分如左
一、勸告 二、懲戒 三、除名
如有必要之時得在報紙上發表其原委伹除名處分須得中央執行委員三分之二賛成被除名者得抗議於次期全島會員大會抗議期間中暫停止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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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別 | 週刊 |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 版次 | 8-9 |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民報社-林呈祿 |
| 發行地 | 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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