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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唯一的有力者之手腕

題名
題名中文:
臺灣唯一的有力者之手腕
時間類別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2月01日 (1925-02-01)

報導類型
報導
內容描述
臺灣離一的有力者之手腕 北斗郡二林庄二林大和租館、其主人、乃是全島有力者中之有力者所經營者也、吾探其內容及其所營經之方法、真令人吃驚不少、試將其對待耕作者(小作人)之方法、列明於左、以供世人之評判。 一、年中所收之租谷總作三份、一份作業主田租應得之份、一份作肥料提供應得之份、一份作佃人勞力應得之份。 二、甲當要落豆粕六拾塊並青皮仔豆(幾許)而此肥料欲圖小作人的方便、悉由業主提供之。 三、照以上二條之規約、或以租谷照分、抑或以時價之金額照分均可。 四、所播之禾種概由租館定之、小作人不得自擅品種(蓋欲種內地種也) 五、個人欲播在來之種之時則第二條之肥料提供業主不與也、而每年之租稅或租額、必要與租館相商而後決定之 如此看來第五條之件、似依在來之慣例、故暫作不論、其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此四條、若以數學上計算起來、實可得左記之數字、 假定(1)全年份甲當略定作一二○石(內地種每石作拾圓之價) (2)豆粕六○塊一塊時價二圓有餘合青皮仔豆的本錢每塊豆粕以作三圓 業主 120石/3=40石……業主的利益 佃人 120石/3=40石……佃人的利益 肥料 120石/3=40石…….業主的利益 依(2)之假定肥料價金計算之則如左記之式 肥料價金3圓×60=180圓............業主提供肥料本錢以石數計算之則值石數如下 180圓÷10圓=18.........肥料所值石數 肥料純利益40石-18石=32石......        =10×32=320圓 …....業主過份利益 然則業主總利益40石+40石-18石=72石 10圓×72=270圓 佃人總利益40石......004圓 如是觀之、業主之利益有七百貳拾圓、佃人不外有四百圓而已、而業主以百八拾圓肥料之招牌、可多得參百貳拾圓之利益。 噫!辜某之用心可謂狡矣、而手腕可謂妙哉、誠如是不難作唯一之有力者矣、島中之有力者如是者、未卜又有凡幾、島內諸佃民同胞作如何觀乎?(石民投)
刊別
旬刊
報刊名稱
臺灣民報
版次
9
出版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黃呈聰

發行地
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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