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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鐘暮皷

題名
題名中文:
晨鐘暮皷
時間類別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2月01日 (1925-02-01)

報導類型
報導
內容描述
晨鐘暮鼓  (雪谷) 有一日我替朋友介紹一個婚事、那朋友乃是錚々的留學生、而新婦也是高女程度畢業、又做過通信補——判任官——的女丈夫。新郎新婦皆是有新思想的人物。所以這次的婚禮、的確是要改除舊的惡習慣、採用新式的結婚方法、才不愧是新人的結婚啦!於是聘金也廢止不用了、完聘的禮也免除了、粧奩也廢而不辦了、可算是極其文明、極其簡捷、舊式的繁文褥禮、差不多廢除欲盡了、但是下定!定聘——這件事、就難徹底廢除、這我很以為憾。下定是什麼?田宅的賣買也要下定、牛馬豬的買賣也要下定、那末、下定就是買主和賣主間的買賣約束的證據了。婚姻上的下定、不過也是這樣的意思、就是男家為買主、女家為賣主、這樣的下定、必含有特定行為的制限、譬如物權的買賣的下定、是限制買主不得背約不買、賣主不得背約不賣的。婚姻上的下定、其意是男子不得背約不娶、女子不得背約不嫁的。這樣買賣和娶嫁、在這過定的範圍內、是同一樣的意味、這豈不是視女子做商品——物權——而太蔑視女子的人格嗎?若不是這樣、怎麼統々是男家去對女家下定、並沒有女家去對男家下定呢? 再讓一步來說、以為定聘並不是買賣的性質、男女双方各々都受着制限、是平等的契約、但是、檢點定聘的內容、則全然是不平等的行為了。什麼定聘日、女子的捧茶、是要給男家看女子的面貌體態、掛指環、是要給男家看女子的手——檢驗斷掌不斷掌——又要高坐將脚伸在椅子上、給男家檢驗女子的脚像看貨物一般、看好了便下定、不好便作罷、(不下定)這明明是將女子當做貨物看、怎能說是平等呢?若果要平等、男子也應該出來捧茶、掛指環伸出脚來、給女家看驗看驗才是哩? 我和這朋友去行下定的禮、目擊這樣的光景、實在大大替這女子叫不平了。我覺得若是我做這女子呢、斷不肯受人這樣奚落、況且這位女子、若是村中的愚婦、還可忍耐、但她是一個堂々的新進女士、又是做到判任官的智識階級、所以更加可憐得多了、唉!島內一百八十萬的女同胞啊!有自覺有智識的姊妹呵!對這下定、捧茶、掛指環、擧脚...等將的人當做貨物看的事、還能忍耐下去嗎?何不快々覺醒起來、突破這舊習慣、舊制度的桎梏呢!
刊別
旬刊
報刊名稱
臺灣民報
版次
10-11
出版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黃呈聰

發行地
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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