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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解散」的濫發

題名
題名中文:
「命解散」的濫發
時間類別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3月11日 (1925-03-11)

報導類型
報導
內容描述
「命解散」的濫發 結社和集會的自由權、是憲法上所保障的、然常有頑迷的官憲、靠着權威、將保議人民為本質的法律、任意解釋、對民衆的結社和集會。動不動就命禁止或解散。「命解散」這句話已經變成臺灣警察界的流行語了。如文化講演會的命解散、讀書會的命解散、懇親會的命解散等、未遑枚擧。如是、凡有集會、都要警察的臨檢、依臨檢警官一時的的心理狀態、便命中止或解散。然按中止和解散的命令、乃是在於不得已的時候、才可發的。若是不應該的時候濫發出來呢、民衆因為對警官的權限、雖是不得不忍受服從、但是於民衆的心理上、未知有何影響?不曉會惹出民衆的反感嗎?凡一切的命令、其價值是在於能收善果、若是濫發呢、不但不得善果反失權威、至於發出後才知其錯、則就遲了。故凡欲發命令的時、在未發之前、要十分的慎重考慮、一點都不可靠着權威、被一時的心理支配、濫發一場。近來臺灣的警察界、對這命令的連發、實過於甚、東也命解散、西也命解散、朝也命解散、而暮又命解散、『命解散」之聲、將欲打破我們的鼓膜了。 法律是要服從的、警官的職權也不得不服從的、所以法院判決有罪的時、便就服從入監獄去、警官的職權命令解散的時、也就服從解散、這是服從法律和警官的職權。但是對於法律的解釋和職權的行使的對呢?還是不對呢、還有很大的議論的餘地了。 二月二十二日的晚上、臺北的青年、準備在文化講座開大臺北的懇親會、至定刻午後七時、會員還未齊集、又未開會之前、突然被命解散。因此惹出會衆的不滿、以致演出種々的喜劇。像這樣的懇親會、在未開會之前、並沒有什麼不法或是騷擾、若在開會中的言動、有所嫌忌的、而命解散、則還有話說。況在未開會之前、倉々皇々、沒有理由便命解散、這豈不是濫發嗎?所以會衆對其沒有理由、雖一時的服從、而於二月二十四日、又在該座再開竟又再被命解散。而警官的擧動、很有出於挑撥的態度、惹出民衆的反感、我想這樣的態度、於治安上其影響不少了。 二月二十日午後四時半、蔣渭水式將入獄的時、他的親戚朋友等二三十名、為欲送他入獄。至監獄前、也被命解散、送他入獄的人、並非團體、乃是各人的自由行動。對這個人個人的行動、也有什麼解散可命?這不是濫發、還說是什麼?送友人入獄、是極平常的事、在東京還可執旗、大書送入獄的意思、況這回的極冷靜的送入獄有何不可? 再又二月二十二日、石煥長氏出臺南欲赴臺北、經過彰化時、他的朋友也為要送迎他、買了車站的入場券、訂驛員竟受警官(一警部補?)禁止其解札。買了入場券的送迎人、不但不得入場、那警官更敢大言「依治警第八條命令解散」如此的送迎、乃是自由的事、在那一點違反治警、而敢憑着權威阻止、可謂職權的濫用了。而至於再發「解散」的命令、真々可說是「解散」的濫發了。而又敢以一警察的資格、而阻障驛員的職權、禁止其解札、這豈不是越權的行為嗎? 以上所擧的不過是二三的例而已。總而言之、近來的臺灣、對於集會的「解散」、濫發過甚、這不但無視人民集會的自由權、甚至非集會性質的個人行動、也觀發解散、未知能够失墮威信與否?我們為治安上不得要求當局者的反省了。藉口於「維持治安」、而以挑撥的態度對待民衆、反生双方的反感、這個在治安的維持上不知多少的影響、我們盼望為欲維持治安而執行治安維持法的人、對於治安上留心要緊了。
刊別
旬刊
報刊名稱
臺灣民報
版次
3-4
出版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黃呈聰

發行地
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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