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論之自由
題名 | 題名中文: 言論之自由 |
---|---|
時間類別 | 發行日期: 大正14年03月11日 (1925-03-11) |
報導類型 | 報導 |
內容描述 | 言論之自由
再就治安維持法案而言 (大阪朝日新聞社説)
受各方面所非難之治安維持法案、已於昨日上程於衆議院本會議、故以此法案為中心、再對於言論自由之問題。而有大加討論、亦屬可悲之事焉。於帝國憲法第二十九條、經有規定、『日本臣民者、於法律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然此憲法所保障日本玩民之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者、畢竟含如何之意味乎。憲法有設「於法律之範圍內』之制限、故若由憲法之文面而觀之、倘有施以法律雖如何之壓迫、對於憲法上之自由。而猶可容加之。倘際於戰爭及其他非常之時機、則此等憲法上之自由、有受制限固屬必要、然而思此屬文字上之事或概念法學者之解釋也。何則、憲法之規定者本持有生命焉、故解釋之時、須當溯及其思想之背景、即憲法第二十九條、非可僅由文面而觀之、故適值制定欲制限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種種自由之法律之時、宜先有注意當施慎重之考察、使此思想有存在於其裏面也、故除不得已之外、無制限國民之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反有增進國利民福之思想是依言論之自由、而有真理之發見、政治之醇化焉、換言之、由言論之抑壓、社會之進步而有停滯、故以法律制限自由者、於萬不得已之時而始為之、否則有謬此憲法規定之大精神也。
然言論之自由、僅存於與社會秩序無矛盾之範圍、此種思想實廣行焉、故各人皆有以自己之所信而傳於他人之自由、是以無害國家之存續、社會之秩序為前提而受保護也、若言論自由之個人欲求、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團體欲求、如有衝突之時、謂個人之欲求、當然宜受制限亦屬有理、但於個人之言論自由之背後、且有『依自由討議之真理發見』『依自由批評之政治醇化』此種社會之要求實大有活動矣。現在之社會、若果為完全無缺、則以現在之秩序維持、視為唯一之社會要求、亦屬無妨、然以現在之社會尚有幾多之缺陷、宜要改正、故欲指摘論議而圖改善、則非依個人言論之自由、不可得也。
社會秩序維持之團體欲求、與言論自由之個人欲求、倘有使對立之時、後者當為前者之犧牲、於人類社會屬不得已、是易使人陷於此種思想也、且隱於秩序維持之美名、進而企圖社會改善之言論自由、有被奪之傾向、而為不可否認之真理、是為一般所誤解焉、然而言論之自由、不僅為個人之欲求、其亦有存重要社會之意義、即此社會之意義亦不可忘也、吾人平素有認維持秩序為重要國家之任務、秩序若不保之則其個人之自由亦必失、而社會之發展亦必難矣、然現代之國家非警察國、且法治國亦不十分完全、依社會秩序之維持、與言論自由之文化發展即對、此二種社會之要求、是有課以調節之任務、此兩者是在對等之地位、對社會之存立發展、是屬切要焉、故吾人視此法案、對於起草者之政府當局、可謂其有全忘言論自由之社會的意義。
言論自由之壓迫者、豈獨我國有是事乎、如恐怖俄國之歐米各國、對此亦有施展一策、而言論之自由致有受壓迫、然於我國言論自由之問題、與於歐米言論自由之問題之間、於其思想之背景、則有顯著之差異也、就個人之自由之事、於具有甚長之傳統之西洋、關於壓迫言論自由之法律、可無濫用之危險、而於傳統甚薄之我國、輙有以隱於秩序維持之美名下、受壓迫之傾向矣、故吾人當由國家百年之大計而打算之、對如斯極亂暴之言論抑壓法案、若有通過議會之時、實屬可憂慮之一大事也、敢促政府及議會之反省焉。(錫舟譯)
|
刊別 | 旬刊 |
報刊名稱 | 臺灣民報 |
版次 | 7-8 |
出版 | 發行者: 臺灣雜誌社-黃呈聰 |
發行地 | 東京 |
同版面報導 |